【本文底部】扫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69农村创业网:为2021新农人提供精选的创业新项目,新政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让创业者更易起步,让创业过程更顺利,让生意风险降到最小,让三农创业更易赚钱!
我国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修订草案于2021年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此次修订的一大内容。修订草案中明确,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修订草案中还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等内容。另外,草案就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过程管控措施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作出相应修订。
海南上市食用农产品须持“双证”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2日消息(记者 蒙健)】2月22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记者了解到,《通告》要求,海南省所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必须持有市县或乡镇产地检测(产地检疫)合格报告单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简称“双证”)。
根据《通告》规定,为严格落实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质量安全,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相关等规定,所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必须持有“双证”。
《通告》要求,属于拼车的,每个拼车点所在地检测站都应查验原产品“双证”持有情况,核查其检测报告信息是否与实际农产品一致。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美兰机场货运部、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及农产品出岛运输的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大对农产品出岛手续和“双证”的查验,未持有“双证”、证上信息与实际不相符者,不得办理出岛过海及航空物流手续。出岛食用农产品应接受码头农产品质量检查检测站查验与抽检,凡复检不合格的一律由产地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省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合格证的查验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川公布十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人民网成都1月24日电(朱虹)】据悉,四川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中省部署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12个重点治理品种,扎实开展排查检查,不断强化监督抽检,狠抓案件线索查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2021年7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新津区张某某生产的韭菜腐霉利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了经检测不合格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1月2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5元,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达州市通川区吕某某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案
2021年12月,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在对蔬菜种植户吕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中有3瓶含量为30%毒死蜱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已使用2瓶毒死蜱在蔬菜上防治虫害,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12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资中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某家庭农场准备销售的卷心菜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施用氯氟氰菊酯后,未执行7天安全间隔期即收获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12月15日,资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营山县某种植合作社的柑橘水胺硫磷残留超标。经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柑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0月15日,营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元市昭化区某畜禽养殖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8月,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某畜禽养殖合作社销售的鸡蛋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苯尼考。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11月30日,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大竹县某生态农业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10月,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大竹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苯尼考。经大竹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11月11日,大竹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案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自贡市大安区某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11月,自贡市农业农村局在大安区某合作社鸡蛋中检测出停用药物诺氟沙星。经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1月24日,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案鸡蛋进行无害化销毁,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养殖合作社的饲料和药物存放区有拆开的桶装恩诺沙星原料药。经调查,当事人多次将该药用于牛蛙养殖,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9月8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隆昌市农业农村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某水产养殖合作社鲫鱼检出地西泮。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8月12日,隆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简阳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叉尾鮰检出禁用药物案
2021年8月,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生产的叉尾鮰进行监督抽查中检出禁用药物孔雀石绿。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8月25日,将案件移交简阳市公安局,后不予立案退回简阳市农业农村局。9月29日,简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案叉尾鮰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注明】本文(部分)内容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涉农创业者学习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QQ1181287136)删除。
点击这里查看详情>>>赠送2021最新创业项目资料
《2021涉农创业精品项目及农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