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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继续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确保2020年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二)推广地膜回收利用和旱作节水技术。下大力气治理白色污染,加快建立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机制,继续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100个县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建立健全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禁止生产使用不达标地膜。支持有条件地区集中开展适宜作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替代和新疆棉区机械化回收。以玉米、马铃薯、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重点,示范推广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抗旱抗逆等旱作节水技术,提高天然降水和灌溉用水利用效率。
(三)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支持重点县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推进要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相结合,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配套设施设备,集中连片推进实施。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等社会化服务,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促进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
(四)开展农机深松整地。根据《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面积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继续以重点县为单位实施绿色高质高效行动,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大豆、特色杂粮杂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以及棉花、糖料、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辐射带动“全县域”生产水平提升,努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三、发展壮大乡村产业
(一)推动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打造一批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推动优势特色产业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满足群众消费结构加快升级的需要。支持聚焦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三大产业和粮油、果茶、蔬菜、中药材、畜禽、水产六大品种,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打造特色产业,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改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设施条件,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生产,加强品牌培育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二)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突出产业兴旺和联农增收机制创新两大任务,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着力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加强创建工作督导和考核,对创建成效突出、辐射带动有力、绩效考核合格的产业园,择优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开展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继续以乡镇为平台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聚焦主导产业,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加快培育一批产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将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作为引领乡村产业振兴的样板田和火车头,推动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支持河北、天津等省份开展益农信息社整省推进建设。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16〕7号)要求组织实施,依据“六有”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优先覆盖贫困地区,到2019年底益农信息社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强化资源聚集,充分聚合农业农村部门自身和其他涉农政府部门服务资源,确保公益服务有效落地,引导更多企业对接服务内容,提升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出城,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强化建设运营机制构建,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完善运营规范,选好用好运营主体,真正实现可持续运营。切实提升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防控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五)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支持实施意愿高、完成任务好的农业县承担体系改革建设任务,提升基层农技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批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推广应用一批符合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发展的重大技术模式。加快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国农技推广APP覆盖面和使用率。继续在江苏、浙江等8个省份开展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支持其他省份自主开展协同推广试点。在贫困地区实现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全覆盖和贫困村农技员服务全覆盖。
(六)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继续按照原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组织实施,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2019年再选择10个左右省份、30个左右地市、200个左右县整建制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地方自主扩大试点。
四、调整优化农业结构
(一)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轮作休耕试点面积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在东北四省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开展玉米大豆、水稻油菜等轮作;休耕试点500万亩,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二)推动奶业振兴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加快发展草牧业,积极推进粮改饲,实施面积1200万亩以上,因地制宜发展苜蓿、青贮玉米、燕麦草等优质饲草料,支持优质奶源基地和草畜紧密配套的肉牛肉羊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非畜牧大县生猪等主要畜种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内蒙古在锡林郭勒盟选择部分旗县,在草畜平衡基础上开展“增牛减羊提质增效”示范行动。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优良种猪和精液,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开展蜜源植物保护利用、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等方面。
(三)支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区种植结构调整。继续以河北省黑龙港流域为重点,以休耕为重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水肥一体化、设施棚面集雨、测墒灌溉、抗旱节水品种等农艺节水措施,建立旱作雨养种植的半休耕制度。
(四)支持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继续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开展产地与产品重金属监测,进一步加强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示范,继续推广VIP(品种替代、灌溉水源净化、pH值调节)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模式。巩固种植结构调整成果,完善耕地休耕制度。
五、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一)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农业职业经理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和农业产业扶贫对象等,培育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地要精准培育对象,精选培育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遴选一批培育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因地制宜、分层分类分段式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要创新培训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要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云上智农APP开展在线学习、在线服务和在线考核,实现线上与线下培训的学时学分有效衔接。要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职业农民制度建设,促进职业农民全面发展。
(二)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主体高质量发展。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指导各地按照“完善认定、示范创建、普惠支持、服务提升”要求,从小农户中逐步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把家庭农场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导力量。积极发展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研发、集成中试、加工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升级,建设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营销电商化原料基地。
(三)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2—3个关键环节和农民急需的关键领域,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提升服务组织服务能力,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先服务后补助,根据当地小农户需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承担的任务量不低于当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总任务量的15%。
(四)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进一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支持力度,并实施最优惠的担保费率。2019年暂停利用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向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各省要尽快建立完善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和绩效考核政策,降低农业贷款主体融资成本,强化激励约束,确保财政奖补资金惠及农业贷款主体,也要防止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经营风险向财政转移。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担保公司向贷款主体收取费用和财政补助之和)不超过3%的情况下,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8%。为稳定生猪生产,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种猪场和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并允许各地利用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一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对农牧民的补助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突出土壤酸化、盐渍化等耕地质量退化区域和设施农业土壤连作障碍严重区域,集中连片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综合技术模式。推进科学施肥,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继续支持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二是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在东北四省(区)继续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实施。相关省份要建立集中连片示范区,集中展示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模式,项目县实施示范面积20万亩以上,整建制推进项目县示范面积50万亩以上。支持各地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资金,协同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实施任务。三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行整县集中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区,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稳步提高省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
二、渔业资源保护。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重点水域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各地要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填报,加强绩效评估工作,加大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投入;贯彻落实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沿海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维护好渔业增殖放流成果。二是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整体切块下达,由各沿江省市统筹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执行,2019年重点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退捕和统筹推进保护区以外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三、落实对农牧民的补助奖励政策。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执行。对农牧民的相关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要强化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要求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和《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各地要大力推进强制免疫的“先打后补”,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全面实现“先打后补”。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附件4: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农业生产应急救灾。坚持“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对于区域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在地方先行救灾基础上,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物资购置、受损设施修复、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灾害监测预防评估等方面。
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用于农区蝗虫、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柑橘黄龙病、马铃薯甲虫等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应急防治补助,鼓励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生产者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理化诱控和科学用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重大病虫疫情不大面积暴发成灾、蝗虫不起飞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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