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 (2019-04-15)  创业新闻 评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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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更好、更全面有效的落实各项健康扶贫政策,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负担,12月5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扶贫办、甘肃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通知》:对发生意外伤害或部分异地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按规定转人工报销,结算过程跨月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按结算月份统计汇总85%政策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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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更全面有效的落实各项健康扶贫政策,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负担,12月5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扶贫办、甘肃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通知》:

甘肃下发健康扶贫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哪些情形将不予报销?

一、明确身份识别问题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身份识别要以甘肃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的信息为准,因未通过甘肃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查询操作,造成影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健康扶贫政策落实的,由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内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母亲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政策。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是否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当地扶贫部门认定。

对发生意外伤害或部分异地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按规定转人工报销,结算过程跨月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按结算月份统计汇总85%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规范患者就诊程序

各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诊住院。

对未按分级诊疗规定,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应首先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如患者仍坚持在该医疗机构诊疗,则由该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写出书面材料并签字后,住院缴纳押金,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优惠政策,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建档立卡人口患病就诊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不予报销,不享受“先治疗后付费”和报销比例不低于85%政策。

这些情形包括: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5.出国出境就医的;

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9.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恶意欠费将纳入“黑名单”

建档立卡贫困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办理出院手续擅自离开医院不归,或出院后三个月以上未缴纳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医疗机构两次以上交涉和书面催促仍拒不缴费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入院治疗后,已达出院标准,患者本人和家属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从医院确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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